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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0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明珠劉安榕藍海凝

原告
陳識仁
原告
陳玉玲
原告
陳玉如
原告
陳惠珍
被告
王新憲

米吉興業即簡嘉良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新憲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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