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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
    陳明珠劉安榕藍海凝
  • 法定代理人
    歐百富、陳聰騰、李惠敏

  • 原告
    許文玫許東漢許文和許莘葵
  • 被告
    賴誼堃協億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人祥運通運有限公司法人騰龍旅行社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許文玫 許東漢 許文和 許莘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律師 被 告 賴誼堃 協億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歐百富 被 告 祥運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騰 被 告 騰龍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惠敏 上列被告因被告賴誼堃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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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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