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4號
第555號
- 原告
- 吳秀菊
- 被告
- 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朝明
上列原告因被告鄭淞耀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鄭淞耀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鄭淞耀、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原告對被告鄭淞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先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惟漏未將被告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一併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爰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