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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明珠藍海凝劉安榕

                        第555號

原告
吳秀菊
被告
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朝明

上列原告因被告鄭淞耀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對被告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鄭淞耀因本院114年度審交簡字第41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對被告鄭淞耀、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原告對被告鄭淞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先行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惟漏未將被告太豐觀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一併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爰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張美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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