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27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義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蘇義雄(所涉恐嚇、妨害名譽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民國113年10月5日19時4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2段往萬華方向行駛,行經中山路2段250巷口欲右轉之際,因不滿步行經過該處之陳敘翔對其出言:「很厲害」等語,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手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陳敘翔之頭部及身體,造成告訴人陳敘翔受有頭部挫傷、右側肩膀挫傷、腦震盪,未伴有意識喪失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敘翔告訴被告蘇義雄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辯論終結前,與被告達成和解,告訴人乃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