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289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勇誌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施勇誌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26日18時4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前,持縫衣針刺破陳建全所任職泰盛興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汽車輪胎3顆,車牌號碼000-000、MGE-8129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輪胎共4顆(輪胎價值共計約新臺幣【下同】1萬3,820元),導致該等輪胎均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泰盛興股份有限公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泰盛興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施勇誌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之業已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