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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934號

商業會計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劉安榕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煥輕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劉安榕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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