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29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文傑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被告劉文傑欄內關於被告劉文傑生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情形,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被告劉文傑欄內之生日,誤植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此為顯然之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本院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朱學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