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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51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許菁樺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李淑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2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李淑梅犯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實

陳李淑梅與A03為新北市○○區○○街000號之上下樓鄰居,雙方因房屋漏水問題而素有嫌隙,陳李淑梅於民國113年8月23日7時33分許,在陳李淑梅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1樓住處大門外之人行道及該址開啟之鐵捲門旁,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足以毀損A03名譽言詞之誹謗犯意,在上開可共見共聞之處,接續以附表編號1「言論內容」欄所示之言論指摘A03,以此方式傳述足以貶損A03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事。

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陳李淑梅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檢察官、被告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復經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證明力亦無顯然過低或顯不可信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均認有證據能力。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與依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事實欄所示之時間、地點發表事實欄所示言論,惟矢口否認犯有何誹謗犯行,辯稱:我沒有指名道姓,事情這麼久我也忘記了云云。經查:

㈠被告有於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發表事實欄所示言論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03於警詢時證述在案(見偵52269卷第7至9頁),並有現場錄音錄影暨譯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本院勘驗筆錄(見本院易字卷第35至39頁)在卷可憑,被告對此亦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堪為認定。

㈡被告於事實欄所載時、地所為之言詞,足以貶損A03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

⒈被告係位於其1樓住處大門外之人行道及該址開啟之鐵捲門旁而為上開言語,該地點既為一般路人均得經過之處所,且毗鄰道路,被告又以高分貝與告訴人爭論,足見被告為前開陳述,係欲使往來之人均聽聞其所陳述之言論,故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實屬明確。

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稱:我與告訴人是樓上跟樓下的關係,我們有因為房子漏水而吵架,告訴人住我樓上漏水漏了好幾十年等語(見偵52269卷第14至15、51頁),於本院審理時則陳稱:告訴人漏水到我家,我流理台、瓦斯爐都壞了,之前請告訴人處理但他們都不處理,告訴人的養父之前有說告訴人是壞女兒等語(見本院易字卷第22頁),而依據本院勘驗告訴人於現場以手機錄影之畫面所示(見本院易字卷第35至38頁),影像檔案「113.08.23 002」,檔案時間00:01:32,告訴人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錄影,站在該址大門前之被告則稱「丟臉到哪裡都不知道」、「再去告,樓上漏水告樓下」等語。檔案時間00:02:46,被告站在該址內,開啟鐵捲門後,站在鐵捲門旁持續辱罵「狐狸精」等語,檔案時間00:02:58,被告稱「狐狸精,來來來,講這裡,講這裡,狐狸精」,並舉起右手比向告訴人站立之方向,告訴人則稱「反正你是在講我就對了嘛」,被告即再次舉起右手比向告訴人並看向告訴人稱「講你怎麼樣?壞女人,你養父說的,壞女人,破麻」等語。綜參上開被告之供述及本院勘驗筆錄可知,被告與告訴人因房屋漏水問題而互有嫌隙,被告亦自他人處聽聞得知告訴人之親子關係及私生活情形,則其於113年8月23日在上址所發表之言論所指涉之對象,已因其自身與告訴人間之經歷而特定,其主觀上確係針對在現場錄影之告訴人而發表言論至屬明確。

⒊被告於事實欄所示時、地對告訴人稱「客兄娶到法院去了,還去娶」、「偷生兩個小孩,丟臉到哪裡」之言論,雖其於本院審理時一再陳稱係其所聽聞告訴人之親子關係及私生活等情形,然上述情形除被告之陳述外,並無任何相關事證可茲證明其所述之言論確為真實。再者,告訴人並非公眾人物或從事公眾領域工作而應被社會大眾檢視言行之人,被告發表言論所涉之事更非因告訴人參與公眾事務所起,是該等情事僅涉及告訴人個人生活之私道德領域事項,尚難認與公共利益有何關聯,則被告前揭具體指摘告訴人有妨害他人家庭等行為之言論,已損及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且係就私人間純屬「私德」之事項而為侵害名譽之言論,而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不罰規定之適用。

⒋雖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自以行為人客觀上未指摘具體事實,僅有抽象之謾罵或嘲弄之情,始克當之。而行為人倘若除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外,復同時有與該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或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然倘行為人係在指摘具體事實時,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該誹謗事件「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該意見或評論所使用之詞語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仍屬同一誹謗事件之範疇,不另成立公然侮辱罪(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66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前開被告所述「丟人現眼」、「狐狸精」、「壞女人」及「破麻」等語,固為抽象之謾罵,但與「客兄娶到法院去了,還去娶」、「偷生兩個小孩,丟臉到哪裡」有所對應,顯係針對指摘告訴人私生活、男女關係而來,並非額外且毫無語意關聯之抽象謾罵,無從置於具體事實指摘外而切割單獨評價,仍應屬同一誹謗事件之範疇,無另成立公然侮辱罪之餘地。併予說明。

㈢綜上,被告空言否認犯行,難以憑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

㈡被告接續於事實欄所載地點,口出如事實欄所示之言詞,顯係基於單一之犯罪目的,在時間密切接近之情況下接續而為,各行為彼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通念,應評價為一行為,論以誹謗之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與告訴人之房屋漏水糾紛,未能克制己身情緒而口出惡言,致使告訴人名譽及社會評價遭受貶損,顯欠缺尊重他人名譽之基本法治觀念,並衡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告訴人諒解等犯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因此所受損害,暨被告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另於113年8月8日7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門口,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告訴人辱罵附表編號2「言論內容」欄所示之言語,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次按刑法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所為之侮辱性之言論,以及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對於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所為而言,固不以指明其姓名為必要,惟依行為人表示之旨趣及其他情事綜合觀察,仍需可得特定其所指為何人者,方屬之。又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而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及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是以,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公然要件,除不特定多數人外,亦包含「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於「特定之多數人」之人數多寡,則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程度而定,此多數人固指人數眾多,而包括特定之多數人,但須非經相當時間之分辨,難以計數者而言,倘處於一封閉狀態之空間,人數不會隨時間增減,亦無須經相當時間分辨即得計算確認其人數時,即與公然之要件不符。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於警詢之證述、錄音譯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告訴人錄影之檔案光碟,為其主要論據。

四、經查:

㈠被告有於113年8月8日7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門口,發表附表編號2「言論內容」欄所示之言論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承不諱(見偵52269卷第11至15、51至53頁、本院易字卷第21至24頁),並經本院勘驗告訴人所提供之手機錄影檔案在案(見本院易字卷第33至34頁),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然依據告訴人於現場以手機錄影之畫面所示:

⒈檔案「113.08.08 001」:檔案時間00:00:09,於告訴人持續前進時,畫面中傳來被告稱「狐狸精」之聲,此時告訴人手機畫面立即向後轉,照向新北市○○區○○街000號前,並可見被告站在該址門口,仍持續稱「破麻啦,狐狸精,要拍進去來拍,不要在那邊偷拍,都沒用,狐狸精,誰你不認識,全家都認識,狐狸成精啦」等語,但被告並未直視告訴人,而是視線偏向告訴人之鏡頭右方,並且均看向鐵門陳述,隨後便進入該址鐵門內。則依上開畫面所示,被告初始站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前之門口時,雖口出「狐狸精」、「破麻」及「狐狸精,誰你不認識」等惡言,惟被告並未稱告訴人之名,亦未看向告訴人,雖語意上或具有些許之指向性,然卷內並無其他證據或客觀情狀足以將被告之言論與告訴人相連結,依一般社會通念,任何經過之公眾,於聽聞該等言論時,恐難立即、明確地得知被告惡言相向之對象即為告訴人,尚難逕以被告口出該等惡言,以及告訴人主觀上之個人感受,率以刑法公然侮辱罪相繩。

⒉檔案「113.08.08 002」:檔案時間00:00:11,告訴人持手機錄影並站在被告家門口,被告稱「進來拍」、告訴人稱「你已經不怕法律了對不對嘛」、「你不怕了嘛」等語,被告則回稱「怕你狐狸精來?」等語。惟按「侮辱」雖是指以粗鄙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及辱罵,而包含可能減損他人聲望、冒犯他人感受、貶抑他人人格之表意成分,有其負面影響。然此種言論亦涉及一人對他人的評價,仍可能具有言論市場的溝通思辯及輿論批評功能。又名譽感情係以個人主觀感受為準,既無從探究,且無從驗證,如認個人主觀感受之名譽感情得逕為公然侮辱罪保障之法益,則將難以預見或確認侮辱之可能文義範圍,是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譽權內涵應不包括名譽感情。查,被告與告訴人間因房屋漏水問題而素有嫌隙乙節,業據本院論述在前,而觀諸錄影畫面所示,告訴人在下樓時,隨時持手機拍攝,且被告係在告訴人持手機在其家門口錄影,並與被告爭論時,被告方稱前開言論,可知被告為上開言詞內容時,係見告訴人持續持手機錄影而講述,另考量上開言詞內容屬短暫言語而非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亦未涉及結構性強勢對弱勢群體(例如種族、性別、性傾向、身心障礙等)身分或資格之貶抑,被告所為上開言詞內容應與告訴人之社會名譽、名譽人格法益受侵害無涉,尚難與公然侮辱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此部分公然侮辱罪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此部分之公然侮辱罪嫌,既不能證明被告此部分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A02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宗霖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勘驗筆錄暨截圖(見偵52269卷第23至24、55至56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時間 言論內容 勘驗譯文內容 1 113年8月23日7時33分許 ①「丟人現眼」、「狐狸精」、「壞女人」及「破麻」等言論 ②「客兄娶到法院去了,還去娶」、「偷生兩個小孩,丟臉到哪裡」等言論 ①檔案「113.08.23 001」  被告:狐狸精。  被告:還帶一個孩子,幹。  被告:再來我就對你潑屎,來啊(被告潑水)。  被告:瘋到沒有一個樣子,年輕的就***(模糊)  被告:倫理都不懂了,就只會法院,什麼叫做法律?  告訴人:你就是法律就對了。  被告:女兒也***   ②檔案「113.08.23 002」  被告:別人的先生也被勾引。  告訴人:你為什麼要連我女兒都罵上去?你為什麼要連我女兒都罵上去?  被告:丟人現眼,丟臉。  告訴人:你為什麼要連我女兒都罵下去?  被告:法律都不懂,什麼叫法律?  告訴人:我們不懂你最懂嘛,所以你都可以這樣。  被告:倫理都不懂嘛。  告訴人:喔你好厲害,你讀法律的,對,我知道。  被告:讀什麼法律?倫理都不懂懂什麼法律(被告潑水)?膣屄咧。  告訴人:你這樣潑水,你潑到別人的車你知道嗎?你也潑到我了你知道嗎?  被告:丟人現眼啦,還有面子,破掉就沒面子,這樣能見人嗎?丟臉,從來沒有叫過你的名字還會生話,客兄娶到法院去了,還去娶。  被告:贏幾次了,贏了幾次?狐狸大餐可以吃嗎?吃狐狸大餐喔,狐狸大餐喔。  告訴人:你看到了是不是?  被告:丟臉不知道。  告訴人:你看到了嗎?你看到了嗎?  被告:看到你丟臉了嗎?  告訴人:你看到我去吃餐了嗎?  被告:對,看到了。  告訴人:看到了喔,你說的嘛。  被告:丟臉嗎?  告訴人:在哪裡?我們在哪裡吃?我們在哪裡吃?我們在哪裡吃?你告訴我我們去哪裡吃?  被告:丟臉到哪裡都不知道。  告訴人:我們去哪裡吃你講啊。  被告:什麼叫做法律?  告訴人:站出來,站出來,站出來。  被告:再去告,樓上漏水告樓下。  告訴人:站出來,站出來。  被告:再去告,你進來。  告訴人:站出來,站出來。  被告:你進來我這裡也有監視器。  告訴人:站出來。  被告:不要吃狐狸大餐。  告訴人:你已經讓我真的現在在發抖了,我又在發抖了。  被告:狐狸精,破壞人家的家庭都不懂的法律,還說什麼叫做法律。  告訴人:我已經在發抖了,你真的很可怕。  被告:偷生兩個小孩,丟臉到哪裡。  告訴人:我被弄得很怕。  告訴人:你已經讓我……  被告:變態。  告訴人:都是你在講,你又說你沒有說我。你是在講我嘛,對不對?你一直是在講我,對不對嘛?  被告:變態啦。  告訴人:對啊,你……  被告:搶別人的老公回來有沒有好處?  告訴人:你是講我對不對?你講我嘛。  被告:我從來不叫你的名字。  告訴人:對,但是你是在講我對不對?  被告:講你狐狸精啦。  告訴人:對,你是在講我嘛,對不對?  被告:狐狸精啦。  告訴人:對嘛,講我嘛,講我嘛,對不對?你是在講我嘛。  被告:出名嘛,出名啊,來,再來,再來。  告訴人:你是在講我嘛!  被告:你再來靠近一點(被告開啟鐵捲門)。  告訴人:你出來啦,你不要每一次開了門就跑進去裡面嘛。  被告:再來再靠近一點。  告訴人:你每一次都用這種方法。  被告:狐狸精。來來來,講這裡,講這裡,狐狸精。  告訴人:反正你是在講我就對了嘛。  被告:講你怎麼樣?壞女人,你養父說的,壞女人,破麻。  告訴人:好,你講完了?好,接著又是一個了。  被告:要演到哪裡? ③檔案「113.08.23 003」  告訴人:拿水潑我,你以為我不知道?你又想……  被告:對,對,你來。  告訴人:對嘛,你又想拿水潑我嘛。  被告:過來。 2 113年8月8日7時33分許 稱「破麻」、「狐狸精」、「狐狸精,誰你不認識」等語 ①檔案「113.08.08 001」  被告:狐狸精。  被告:破麻啦,狐狸精。被告:要拍進去來拍,不要在那邊偷拍,都沒用,狐狸精,誰你不認識,全家都認識,狐狸成精啦。  被告:狐狸精(被告此時已進入住家鐵門內)。  告訴人:你可以再大聲一點嗎?  被告:怎麼樣?  告訴人:你不是都很大聲嗎?  被告:本來就很大聲了啊。  告訴人:你本來都在馬路上很大聲罵我,那你就直接再出來一次嘛。  被告:(被告潑水)  告訴人:你看,我又可以再去告你了喔。 ②檔案「113.08.08 002」  告訴人:怎樣?你已經不怕法律了對不對?  被告:進來,進來拍。  告訴人:你已經不怕法律了對不對嘛?  被告:進來拍。  告訴人:你不怕了嘛?  被告:怕你狐狸精來?  告訴人:法律對你沒效了對不對?你只要否認都沒事,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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