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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34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許博然鄭芝宜洪韻婷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明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9月12日以114年度簡字第2721號所為之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偵字第3136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李明達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本院前次行審理程序時已入監執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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