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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654號

就業服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樊季康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敏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拘役拾伍拾日」應更正為「拘役伍拾日」。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拘役拾伍拾日」之記載,顯係「拘役伍拾日」之誤寫,而此誤載情事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此觀本件判決主文欄係酌定應執行拘役80日自明),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拘役拾肆拾日」之記載,係「拘役肆拾日」之誤寫,前經本院於115年2月2日裁定更正在案,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樊季康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654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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