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6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87號

妨害農工商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黎錦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世全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世全犯商品虛偽標記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智能無限人體」,更正為「智能無線人體」;第8行「Zigzee」,更正為「Zigbee」;第10行「CCAE17LP1300T2」,補充為「CCAE17LP1300T2(此NCC檢驗字號為維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NCC申請並於106年10月16日審驗合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行「被告王世全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補充為「被告王世全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世全所為,係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之商品虛偽標記罪(本院另按:聲請意旨認被告本案犯行亦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刪除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部分,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變更後之罪名【見本院114年7月24日訊問筆錄】,已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附帶說明)。另刑法第255條第2項乃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無再適用同條第2項之餘地,附此敘明。

㈡、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其所販售之本案商品未依規定完成檢驗程序,竟為圖便利而於網頁上刊登產品業經NCC認證之資訊,欠缺法治觀念,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惟念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5731號
  被   告 王世全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世全明知其自大陸地區進口之「移動感應器」商品,並未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合格,不得在該商品上標示商品
    審驗合格標籤,基於陳列虛偽標記商品、行使偽造準特種文
    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1日前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0號00樓之5內,以其所申設蝦皮購物帳號「icemarx」(
    賣場名稱:智家小店)之蝦皮購物網站刊登實無取得審驗合
    格標籤之「Tuya塗鴉智能無限人體感應器移動感測器傳感器
    自定義按鍵WIFI Google Zigzee」之販賣移動感應器廣告文
    章,並於該商品販賣網頁「商品規格:NCC」欄位輸入「CCA
    E17LP1300T2」,用以向不特定瀏覽者表示該移動感應器業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驗合格、具有一定品質,以此方式
    陳列虛偽標記品質之移動感應器及行使所偽造之審驗合格標
    籤電磁紀錄,足以生損害於消費者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
    於該等商品檢驗管制之正確性。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世全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國
    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13年10月30日通傳中字第11351042051號
    函、蝦皮購物帳號「icemarx」(賣場名稱:智家小店)列印
    資料、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式認證證
    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歲入款項繳款憑證(違法罰鍰)繳
    款通知書暨收據及付款收據各1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應堪認定。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20條第2項、
    之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罪嫌及同法第25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
    而陳列虛偽標記之商品罪嫌。被告偽造準特種文書之低度行
    為,為行使偽造準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
    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意圖販賣而陳列虛偽標記之商品罪
    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邱 稚 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