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59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振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0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振瑞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羅振瑞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與另案被告吳偉豪就上開犯行,具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其友人吳偉豪與告訴人劉美惠之子間存在債務糾紛,竟與共犯吳偉豪共同無故侵入告訴人之住宅,影響告訴人居住安寧及生活品質,所為殊值非難;又被告雖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然迄今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損失,其犯後態度僅能稱普通;復衡酌被告過往之素行紀錄(見本院卷第9至22頁)、被告犯罪動機及侵入住宅所使用之手段;末兼衡被告於警詢所自承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6頁正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0739號
被 告 羅振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振瑞因其友人吳偉豪(另行發布通緝)與沈龍豪間有糾紛
,遂於民國114年2月1日19時44分許,與吳偉豪一同至沈龍
豪母親劉美惠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光華街住處(完整地址詳卷
)1樓外,嗣吳偉豪在該處與沈龍豪發生糾紛,羅振瑞遂與
吳偉豪共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聯絡,未經劉美惠或其他居
住權人同意,由吳偉豪將上開光華街住處大門踹開後,羅振
瑞與吳偉豪即擅自進入劉美惠上開光華街住處內,以此方式
侵入劉美惠上開住宅。
二、案經劉美惠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證據:
(一)被告羅振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吳偉豪於警詢中之供述。
(三)證人即同案被告沈龍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與證述。
(四)證人即告訴人劉美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五)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暨翻拍照片、現場照片、勘察採
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押筆錄及內政部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通知書各1份。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