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68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聖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88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聖文犯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恣意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衡以其無前科之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犯刑章,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信經此偵審教訓,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並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8000元之金額,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8826號
被 告 陳聖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聖文於民國114年2月18日14時1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
0段00號大三元棋牌社施作廣告工程,見該棋牌社門口張貼
「新北市政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違規應立即改善場所」公告
,已知該場所於114年1月20日經新北市政府公共安全稽查小
組稽查,認定屬違規場所,而張貼上開公告提示民眾,竟仍
基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文書之犯意,徒手撕毀該公告予
以棄置,致令不堪使用。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
派出所警員到場臨檢,發現上開公告遭去除,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聖文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證
人阮氏紅警詢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公務電話紀
錄簿、現場照片、本案公告照片、警員職務報告、新北市政
府公共安全聯合稽查小組114年2月會議紀錄、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114年1月16日新北警行字第1140112715號函、新北市建
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動態檢查紀錄表、新北市政府
警稽查商業活動現場紀錄表、稽查照片、新北市政府114年7
月8日新北府工使字第1141288039號函等證據可稽,足證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聖文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毀損公務員掌管文書
物品罪嫌。請審酌被告無前科,素行尚佳,有本署刑案資料
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
行,深表悔悟,歷此司法偵查程序應有所警惕,建請從輕量
刑,以啟被告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佳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