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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0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林翊臻

  • 被告
    楊煥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06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煥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緝字第1971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楊煥裕違反商業會 計法等案件,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後,於民國115年1月22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惟因認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軒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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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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