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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2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莊惠真施吟蒨施元明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龔子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可欣
被告
葉原鈞
選任辯護人
王聖傑律師

張鎧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被告葉原鈞之選任辯護人「張鍇銘律師」,應更正為「張鎧銘律師」。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5年2月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葉原鈞之選任辯護人「張鍇銘律師」,應係「張鎧銘律師」之誤繕,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上開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施吟蒨

                   法 官 施元明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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