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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蘇揚旭林琮欽施建榮

原告
新睿汽車有限公司
原告
立睿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二人代表人
林懋紘
被告
鄭惟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附字第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意旨)。

二、經查,原告起訴所主張被告所涉犯罪事實(下稱本件刑事案件),並未經起訴、審判,而無刑事訴訟之繫屬,此有114年1月7日案件查詢證明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即非合法,應駁回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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