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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王國耀林翠珊呂子平

原告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俊良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被告
保欣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劉慶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等被訴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平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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