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俊良
- 訴訟代理人
- 張賜龍律師
- 被告
- 保欣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劉慶士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等被訴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