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謝梨敏
- 當事人沈竣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5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竣躍 選任辯護人 張秉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61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沈竣躍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沈竣躍知悉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攸關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已預見將帳戶提供他人,足供他人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若依指示轉匯款項購買虛擬貨幣,再將虛擬貨幣轉入指定錢包,將使他人製造金流斷點,達到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結果,以逃避檢警之追緝,猶基於縱其提供之帳戶資料供人作為詐欺犯罪之工具,將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Xinyi」(下稱「Xinyi」)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6月間某日,將其所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予「Xinyi」。嗣「Xinyi」所屬詐欺集團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5月15日,以LINE暱稱「angela」向鄭麗霞佯稱:透過投資平台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鄭麗霞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附表一所示款項匯至附表一所示帳戶,旋即層轉至本案帳戶。沈竣躍再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依「Xinyi」指示將款項轉入如附表二所示第四層虛 擬貨幣帳戶購買虛擬貨幣USDT,再轉幣至「Xinyi」指定之 錢包地址,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沈竣躍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鄭麗霞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范羽萑之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㈣典陽外貿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㈤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㈥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OYA Bit)客戶資料-沈竣躍、 登入紀錄、虛擬貨幣轉出/轉入明細。 ㈦幣錸公司會員資料、交易明細。 ㈧現代財富科技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㈨被告與「Xinyi」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 ㈩告訴人鄭麗霞提出之LINE用戶資料、對話紀錄、假投資平台「PrideRock」截圖、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聲明書、虛擬 貨幣交易免責聲明、免責聲明。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 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 日分別制訂、修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茲分述如下: 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修正後則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詐騙告訴人匯入款項,經層轉至本案帳戶後,再由被告依指示轉匯並購買虛擬貨幣,轉幣至詐欺集團提供之錢包地址,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 定,均構成洗錢,並無有利或不利之影響,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 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同法第19條第1項 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條第3項之規定。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 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同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於偵查中否認犯罪,於審判中自白犯罪,是被告不符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後洗 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準此,被告如適用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規定,其宣告刑之上下限為有期徒刑2月 以上5年以下,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其宣告刑之 上下限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是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第23條第3項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 ⒊綜上全部罪刑之新舊法比較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處斷。 ㈡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共同 被告與「Xinyi」間就本案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㈣想像競合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 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㈤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詐騙事件層出不窮,政府機關無不窮盡心力追查、防堵,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民眾因被騙受損,甚至畢生積蓄化為烏有之相關新聞,被告提供帳戶供他人匯入款項,並依他人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後轉匯至指定錢包,而與他人共同為本案詐欺行為,非但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更助長詐騙歪風,且造成偵查犯罪機關追查贓款及其他詐欺成員之困難,嚴重破壞社會治安,應予嚴加非難。惟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提供帳戶並負責轉帳購買虛擬貨幣之工作內容、告訴人所受損失程度,及考量被告素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智識程度(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陳之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本院審判筆錄參照),且其犯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否認因本案獲取報酬,依卷內事證亦無積極證據證明其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㈡至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一般洗錢罪,洗錢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關於沒收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應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惟縱屬義務沒收之物,仍不排除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宣告前二條(按即刑法第38條、第38條之1)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 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規定之適用,而可不宣告沒收或予以酌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91號、111年度台上字第531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雖提供本案帳戶供他人匯入款項,購買虛擬貨幣轉入指定錢包,而為詐欺及洗錢犯行,然被告對於該贓款(即洗錢之財物)未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限,且上開贓款未經查獲,卷內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行為獲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如對其宣告沒收上開洗錢之財物,難認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曾開源偵查起訴,經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實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天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轉匯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匯時間及金額 第三層帳戶 1 鄭麗霞 112年7月5日9時54分 新臺幣(下同)200萬元 范羽萑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日10時8分: 1,800,500元 典陽外貿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同日10時16分: 290,500元 本案帳戶 同日10時9分: 220,100元 附表二: 編號 轉匯時間及金額 第四層虛擬貨幣帳戶 購買虛擬貨幣時間 購買USDT顆數 轉出時間 轉出USDT顆數 1 同日10時18分: 15萬元 沈竣耀設於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00000帳戶 同日10時24分 4796.988顆USDT 同日11時29分 4796顆USDT 2 同日10時19分: 10萬元 沈竣耀設於幣錸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00000帳戶 同日10時26分 3197.85104顆USDT 同日11時26分 13495.872顆USDT 3 同日16時33分: 41,015元 沈竣耀設於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之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同日16時36分 1309.53顆USDT 同日17時45分 1300顆USDT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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