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46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俊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所為114年度金訴字第346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林俊廷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洗錢罪」部分,應更正為「林俊廷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林俊廷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洗錢罪」部分,係「林俊廷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之誤載,此部分於判決理由三㈡論述在卷,明顯可見係屬文字誤繕,並不影響裁判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