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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346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何燕蓉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俊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所為114年度金訴字第3461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林俊廷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洗錢罪」部分,應更正為「林俊廷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 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林俊廷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洗錢罪」部分,係「林俊廷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之誤載,此部分於判決理由三㈡論述在卷,明顯可見係屬文字誤繕,並不影響裁判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何燕蓉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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