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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885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曾淑娟莊婷羽呂子平

原告
李崇慎
被告
劉千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31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千榕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31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李崇慎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呂子平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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