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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96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何燕蓉吳宗航陳秋君

原告
關凱玲
被告
曾研皓

張智傑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訴字第73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31號),本院已於民國114年8月19日下午4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然原告於該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8月27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情,有本院審理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收狀戳記在卷可查。故本件原告係於本院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尚未繫屬第二審法院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顯有未合,應依法駁回其訴。

三、本院所為前開程序性駁回判決,無礙於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亦即原告得依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件上訴權人對於刑事案件提起上訴時,於該刑事案件上訴繫屬第二審法院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依法向刑事案件繫屬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962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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