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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0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許博然鄭芝宜洪韻婷

原告
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建祥
被告
李德堂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和豐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李德堂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原告主張被告涉犯侵占罪嫌,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依上開規定,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另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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