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463號
- 原告
- 李家蓮
- 被告
- 林得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7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陳述及聲明,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因此,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時,除原告另有聲請之外,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1724號判決諭知無罪,而原告起訴時,又未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因此,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提出的假執行聲請,已失去依附,自應一併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