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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914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連雅婷陳志峯沈威宏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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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連璟欣
被告
李王傑

余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68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沈威宏

書記官 林瑩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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