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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47號

醫療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許博然鄭芝宜洪韻婷

原告
王俞婷
原告
李冠蓉
原告
欣瑞牙醫診所即昌育德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謝政恩律師
被告
吳昌駿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575號違反醫療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14年度易字第575號違反醫療法等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鄭芝宜

                   法 官 洪韻婷

                   書記官 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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