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許必奇、梁世樺、張景翔
- 當事人潘春吉、黃清蓮、潘清梅、潘清美、徐景風、政港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潘春吉 黃清蓮 潘清梅 潘清美 被 告 徐景風 政港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正中 上列被告徐景風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4號 ),經原告潘春吉、黃清蓮、潘清梅、潘清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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