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 原告
- 潘春吉
- 原告
- 黃清蓮
- 原告
- 潘清梅
- 原告
- 潘清美
- 被告
- 徐景風
- 被告
- 政港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陳正中
上列被告徐景風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原告潘春吉、黃清蓮、潘清梅、潘清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上列被告徐景風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原告潘春吉、黃清蓮、潘清梅、潘清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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