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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許必奇梁世樺張景翔

原告
潘春吉
原告
黃清蓮
原告
潘清梅
原告
潘清美
被告
徐景風
被告
政港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正中

上列被告徐景風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4號),經原告潘春吉、黃清蓮、潘清梅、潘清美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梁世樺

法 官 張景翔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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