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5 日
- 法官許博然、洪韻婷、鄭芝宜
- 法定代理人林金生
- 原告AD000
- 被告馮淇泰、湯之島足體養生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AD000-A113308 被 告 馮淇泰 湯之島足體養生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本院114年度侵易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 告AD000-A11330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 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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