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 原告
- AD000-A113308
- 被告
- 馮淇泰
- 被告
- 湯之島足體養生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金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本院114年度侵易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D000-A11330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