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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9號

妨害性自主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許博然洪韻婷鄭芝宜

原告
AD000-A113308
被告
馮淇泰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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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易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本院114年度侵易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AD000-A113308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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