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楊筑婷、陳佳妤、廣于霙
- 法定代理人胡海水、葉榮廷
- 原告周冠廷
- 被告曾鎧翊、美達流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周冠廷 訴訟代理人 黃健淋律師 廖慈怡律師 被 告 曾鎧翊 美達流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胡海水 被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原交易字第1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移送民事庭。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妏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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