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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5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蘇揚旭林琮欽施建榮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駿
選任辯護人
周信宏法扶律師
被告
許鈞皓
選任辯護人
康立平法扶律師
被告
林宇倉
選任辯護人
姚盈如法扶律師
被告
李宗航
選任辯護人
陳柏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738號、少連偵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5年6月4日上午11時0分,於本院刑事第23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11月12日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

二、查本案前經本院合議庭進行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5年4月16日上午11時0分宣示判決,惟因本案卷證繁雜,法院尚需花費相當時間撰寫本案判決書,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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