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 原告
- 蘇萬法
- 訴訟代理人
- 李佳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顏名澤律師
- 被告
- 林麒瀚
林香如
蔡承聖(原名蔡丞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1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麒瀚、林香如、蔡承聖(原名蔡丞檉)等3人因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1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蘇萬法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判決被告3人無罪在案,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陳報暨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