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何燕蓉、吳宗航、陳秋君
- 當事人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張坤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被 告 張坤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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