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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何燕蓉吳宗航陳秋君

  • 當事人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張坤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50號 原 告 睿能創意營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被 告 張坤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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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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