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6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采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采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驗結果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堪以認定。而扣案如附表「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欄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毒品成分之情,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煙彈內含煙油2顆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煙油驗餘量為9.85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4年9月30日北榮毒鑑字第AI80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4年度毒偵字第5217號卷第73頁) 2 電子煙加熱器3支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