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978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施建榮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源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戒毒偵字第63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8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物品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源陸所為施用毒品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物品,經鑑驗結果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毛重各0.34公克、0.44公克,驗餘量各0.054公克、0.2公克)及附著海洛因微粒之注射針筒2支,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且因此等毒品均以附著於各該包裝袋、注射針筒,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該案所查扣之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經送鑑驗結果,確實檢出海洛因成分,又附表編號3所示針筒經甲醇溶液沖洗鑑驗分析,亦檢出內含海洛因成分等節,有附表所示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足認均屬違禁物無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皆應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黃姿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驗前毛重、 驗前淨重、 驗後餘重。 毒品鑑定報告  保管機關及字號  1 白色粉末1包      檢出海洛因成分 0.34公克 0.057公克 0.054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3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5296號卷第145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煙保字第0016號  2 白色粉末1包      檢出海洛因成分 0.44公克 0.202公克 0.2公克 同上  同上  2 針筒2支 經甲醇沖洗,檢出海洛因成分 未鑑驗 同上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紅保字第00109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