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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
    王國耀

  • 當事人
    金琮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琮宸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4年度偵字第58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美商蘋果公司商標之耳機壹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琮宸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之APPLE耳機(air pods 3)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此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1份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故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金琮宸違反商標法案件,因罪嫌不足,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5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而扣案耳機1件,係仿冒美商蘋果 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之商品,此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見他卷第7至8、10至13、52至53頁)等資料在卷可憑,核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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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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