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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王筱維

  • 當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許智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智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 執聲沒字第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智翔因偽造文書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114號案件為緩起訴 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4年10月24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連續章3顆(110年度白保字第4034號)均係被告偽造一節,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可認屬偽造之印章,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亦有明定。故刑法第219條所規定之物即屬專科沒收之物,當可依法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被告許智翔所涉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311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1年10月25日確定, 緩起訴期間為3年,業於114年10月24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連續章3顆為被告私刻,供其盜蓋於刑 案公文上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承在卷,核與證人供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上揭緩起訴書附表所示公文影本各1份存卷可參,堪以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依 刑法第219條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19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名稱 1 偽造之「偵查隊隊長鄭偉豪」職名章1顆 2 偽造之「分隊長楊昱謙」職名章1顆 3 偽造之「代為決行」印章1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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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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