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38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余秝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38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秝樺於民國113年6月13日11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區○○路0段○○○路0段○○○○○○○路0段000○00號前時,本應注意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並應注意車前狀況與行車安全距離,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逆向駛入對向車道,與對向車道由告訴人翁滿祝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擦撞,致翁滿祝受有左手肘、雙膝蓋、右小腿挫滅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達成和解並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