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90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明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3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楊明豈於民國113年12月21日15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沿新北市三重區忠孝路3段50巷往同市區忠孝路3段方向行駛,行經同市區忠孝路3段50巷與三民街190巷口時,本應注意左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路況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此,貿然左轉,適對向有告訴人高郁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市區忠孝路3段50巷往中華路方向行至上開巷口,見狀閃避不及,2車發生碰撞,致高郁翔受有左肩擦挫傷、雙側膝部挫擦傷及左小腿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本件告訴,有本院114年度司刑移調字第1317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偵查起訴、檢察官孫兆佑蒞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