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93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佳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1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佳民於民國113年7月27日18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大客車,沿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往重新路方向行駛,行至同市區○○○路00號前,本應注意往左變換車道超車時,應保持適當之安全距離,且依當時情形,均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同向前方有告訴人蔡文進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同向行駛至上開路段,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蔡文進受有雙側手肘、手部及左側膝部挫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已與被告調解成立並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