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號
- 原告
- 吳○衡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泉
- 兼法定代理人
- 朱○婕
- 被告
- 便利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杰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宗輔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7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宗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