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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藍海凝

原告
吳○衡
兼法定代理人
吳○泉
兼法定代理人
朱○婕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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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上列被告因被告李宗輔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7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李宗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以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701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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