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陳明珠、劉安榕、藍海凝
- 法定代理人許育彰
- 原告周重穎
- 被告顏子安、振芳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周重穎 被 告 顏子安 振芳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育彰 上列被告因被告顏子安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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