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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 法官
    陳明珠劉安榕藍海凝

  • 原告
    陳識仁陳玉玲陳玉如陳惠珍
  • 被告
    王新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0號 原 告 陳識仁 陳玉玲 陳玉如 陳惠珍 被 告 王新憲 米吉興業即簡嘉良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新憲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審交訴字第1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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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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