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2號
- 原告
- 洪晟瑋
- 原告
- 吳俞函
- 被告
- 鄭克宏
- 被告
-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胡長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92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審交易字第8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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