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藍海凝

  • 被告
    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3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72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電動油壓剪壹支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電纜線貳拾公尺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乙○○於本 院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私利,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攜帶兇器竊取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甲○○管領之電纜線 ,缺乏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得財物之種類及價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自陳從事拆除工作、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 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本院卷第58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扣案電動油壓剪1支,係被告所有遺留在現場供本案所用之物 ,業據其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見偵卷第6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竊得之電纜線20公尺(價值新臺幣6,000元),為其犯罪 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賠償被害人,宣告沒收亦無過苛、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明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藍海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5723號被   告 乙○○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 號4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11年11月7日5時56分許,在臺灣電力公司位於新北市○○區○ ○路00巷00號旁之工地內,持足以為兇器使用之電動油壓剪,竊取甲○○管領並設置於該處之電纜線20米(約價值新臺幣 6,000元),得手後,將上開電動油壓剪遺留在現場,旋即 離去。嗣警方據報到現場,自上開電動油壓剪採集DNA檢體 鑑驗結果DNA-STR與乙○○之型別相符,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0 被告乙○○於偵訊時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0 被害人甲○○於警詢之指訴 上開時、地,有人目擊其管領之電纜線被上開電動油壓剪剪斷竊取20米,該電動油壓剪遺留在現場之事實。 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暨現場照片22張、勘察採證同意書、證物清單、採驗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北警鑑字第1112454123號、新北警鑑字第1131424070號鑑驗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生字第1136085411號鑑定書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0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78號判決 被告於111年5月18日以相同手法即使用電動油壓剪竊取電纜線,經法院判決並於審理時供稱電纜剪損壞已丟棄等事實。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 加重竊盜罪嫌。扣案之電動油壓剪1支,被告供承其所有且 係涉犯本案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另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則請依同條第3 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檢 察 官 丙○○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書 記 官 殷國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