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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747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徐蘭萍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翔祴(已歿)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36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翔裓與王心芯前為男女朋友,雙方約定由具備獸醫師資格之陳翔裓出名擔任翔心動物醫院(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已廢止開業執照,下稱翔心醫院)之負責人,並由傳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王心芯,下稱傳啟公司)出資,再由傳啟公司聘僱陳翔裓擔任翔心醫院院長,則陳翔裓即係為傳啟公司處理事務之人,嗣因雙方發生嫌隙,陳翔裓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22日16時許,違背其任務,將放置在翔心醫院內之彩色超音波設備1臺(價值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擅自搬走,予以侵占入己。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304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ㄡ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14年6月6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查詢1紙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白光華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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