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字第1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24 日
- 法官白光華
- 當事人蔣嘉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易字第17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蔣嘉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153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蔣嘉展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肆拾玖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查本案被告蔣嘉展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本案證據之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規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 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蔣嘉展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即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罪數: 被告雖先後多次向告訴人詐取財物,惟係本於單一詐欺犯意,以相類方式,於密接時間為之,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空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 本案檢察官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否加重其刑之相關事項,均未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從加以審究。然基於累犯資料本來即可以在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中予以負面評價,自仍得就 被告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列為刑法第57條第5 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審酌事項。於此情形,該可能構成累犯之前科、素行資料即可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 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四)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竟為一己之私,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以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詐取告訴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且告訴人遭詐騙之財物金額非低,犯罪所生之危害並非輕微,其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均無可取,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前有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及執行完畢,及另有多次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之素行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見本院簡式審判筆錄第5頁)、告訴人所受損失之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 惟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為 本案犯行所詐得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款項總計為新臺幣449 萬元(計算式237萬元+94萬元+33萬元+50萬元+35萬元=449萬元),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且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等情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宣 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本件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粘郁翎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冠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31533號被 告 蔣嘉展 男 46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8樓之2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蔣嘉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10年6月至111年1月間,向許家誠先後佯稱可將現金交付投資購買動、植物進口買賣、植物交易、當舖生意投資生息、開早午餐店等項目可獲利云云,致許家誠陷於錯誤,因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蔣嘉展指定之中國信託銀 行(822)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中信帳戶)內,嗣蔣嘉展未於約定獲利日期,將投資獲利交付予告訴人,並一再藉故拖延,許家誠始知受騙,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家誠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蔣嘉展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向告訴人許家誠所稱之植物進口買賣、植物交易、當舖生意投資生息之事由均為虛構,並同時以類似之手法向多數人施以詐術,而有關於植物進口及植物交易之部分,無法提出任何資料,惟辯稱:我真的有進口龍貓,至於早午餐店的部分我有跟告訴人的女友這筆錢要拿去做豆花店云云。 2 ⑴證人即告訴人許家誠於偵查中之證述 ⑵告訴人許家誠提供其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⑴證人李昭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⑵證人李昭儒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113年5月4日屏警分偵字第11332195700號所附之查訪資料 ⑴證明證人李昭儒曾於110年9月14日以300萬餘元向被告購買約260隻龍貓,然被告收款後亦未曾交付龍貓與其之事實。 ⑵證明被告僅曾於110年間向證人李昭儒購買4株植物,至於證人位於屏東現長治鄉福德街1之25號水圖騰股份有限公司養殖場內之全數植物均為證人李昭儒所有,足證被告曾於偵查中辯稱確實有將告訴人之投資款用以購買植物等語,實屬虛構。 4 證人簡辰澔、劉俊良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其等僅為彩蟲屋之掛名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被告之事實。 5 本案中信帳戶交易紀錄1份 證明告被告收受告訴人匯入之投資款項後,均未使用於投資植物進口、植物交易、當鋪生息或早午餐店等事實。 6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13年12月12日新北經登字第1132419678號函暨附件、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10月25日北普遞字第1131067631號函暨附件、農林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113年3月26日林保字第1132208560號函暨附件 證明被告向告訴人收取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龍貓進口買賣之投資款項後,均未曾以彩蟲屋、龍貓屋或其個人名義進口龍貓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罪嫌。被告因本案所詐得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倘未能於裁判前返還與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粘郁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書 記 官 施文皓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投資項目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新臺幣) 總金額 龍貓(栗鼠)進口買賣 (1)110年6月23日 (2)110年7月29日 (3)110年9月29日 (1)45萬元 (2)30萬元 (3)162萬元 237萬元 植物進口 (1)110年9月29日 (2)110年10月6日 (1)38萬元 (2)56萬元 94萬元 植物交易 (1)110年11月5日 (2)110年11月13日 (1)10萬元 (2)23萬元 33萬元 當鋪生息 (1)110年10月21日 (2)110年10月28日 (1)10萬元 (2)40萬元 50萬元 早午餐店 (1)111年1月11日 (2)111年1月14日 (1)13萬元 (2)22萬元 35萬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易…」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