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17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徐蘭萍

  • 被告
    朱淑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17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淑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6780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朱淑芬竊盜,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朱淑芬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物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已與告訴代理人達成和解賠付新臺幣(下同)1萬8仟元,損害已達填補,暨其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從事放款業務,月收入約5-6 萬元 ,無需扶養家人之生活經濟狀況,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本件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其犯罪所得之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因被告業與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達成和解,賠付損失,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稽,若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妤洳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6780號被   告 朱淑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淑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5月24日13時45分許至同日14時50分許,在址設新北市○○ 區○○路000號之佳瑪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新莊店(下稱佳瑪百 貨公司),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自貨架上竊取如附表所示商品,得手後將前開商品之包裝、外盒置於貨架上,再將竊取之商品藏放在其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結帳即離開該店,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經佳瑪百貨公司店員發現商品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器,始悉上情。二、案經佳瑪百貨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朱淑芬於警詢時之供述 被告坦承於上開時地,竊取附表編號1至3所示物品之事實,並辯稱:編號4、5的3支唇膏我沒有印象,我應該是拆掉之後看一看覺得不喜歡,丟在店內某個地方等語。 2 告訴代理人方依婷於警詢時之陳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失竊商品明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佳瑪百貨公司監視器畫面截圖15張、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3張 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附表所示物品後,未結帳即離開該店,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之事實。 二、核被告朱淑芬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附表所示物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竊盜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為接續犯,請論以一罪。至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物品,為其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佳瑪百貨公司,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檢 察 官 林妤洳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B-IE極致完美速型眉筆BR741 1 200元 2 B-ETS一抹亮澤妝前乳 1 620元 3 B-Fujiko眉毛梳理持色眉筆SV01自然咖 1 490元 4 B-曼秀水彩潤唇膏-03甜戀粉 1 170元 5 B-曼秀水彩潤唇膏-01閃耀紅 2 340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