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簡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徐蘭萍

  • 被告
    楊有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金簡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有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1517號),本院受理後(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391號),經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有得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基於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補充更正為「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㈡、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楊有得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二、科刑: ㈠、刑之加重 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且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有所主張並指出證明方法後,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前曾受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 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復經檢察官起訴主張被告前後案均與提供帳戶幫助洗錢等犯行有關,並提出前案判決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為證,足見被告對於該類犯行,具有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應依累 犯加重其刑等語,故本院審酌該被告前因同罪質之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洗錢等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素行非佳,又再犯本案,顯見該被告未曾因其幫助詐欺、洗錢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而知所悔悟,具有特別重大之惡性,為預防其將來再犯,並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其理 由書,基於罪刑相當及比例原則,認有累犯加重其刑之事由,應予加重其刑。 ㈡、刑之減輕 ⒈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上開犯行,為幫助犯,依刑法 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⒉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 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上開犯行不諱,並供稱未獲取報酬,復綜觀全卷資料,亦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自本案詐欺正犯處朋分任何財物或獲取報酬,應認無犯罪所得,無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問題,爰依上開條文前段規定,遞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個人帳戶資料予他人,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致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除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並使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兼衡被告前已有提供帳戶幫助詐欺、洗錢犯行之前科等素行不佳情形、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本案未獲取報酬、告訴人所受財損程度且迄未獲受賠償,暨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遊覽車司機、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元、需扶養長輩之 家庭經濟狀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與被告及檢察官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徒刑易科罰金及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予宣告沒收: ㈠、查被告本案未獲得報酬,如上所述,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㈡、另公訴意旨固請求沒收被告本案提供之2帳戶,然查金融帳戶 本質上為金融機構與存戶之往來關係,包含所留存之交易資料,俱難認屬於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其警示、限制及解除等措施,仍應由金融機構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況該帳戶已通報為警示帳戶,再遭被告或詐欺行為人持以利用於犯罪之可能性甚微,該帳戶已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㈢、至於被告提供帳戶幫助洗錢,本案洗錢之財物本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沒收,然審酌被告僅提供上開資料供 他人使用,並非實際上轉出或提領告訴人受騙款項之人,對於該等贓款(即洗錢之財物)未具有所有權或事實上處分權限,且上開贓款未經查獲,是如對其宣告沒收上開幫助洗錢之財物,難認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偵查起訴,檢察官蔡佳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1517號被   告 楊有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有得前因幫助洗錢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審金簡字第71號(下稱前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民國112年2月16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及虛擬資產服務帳戶之行為,常與財 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基於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4年4月16日前某日,將其向玉山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向禾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設之虛擬資產帳戶(下稱禾亞帳戶)均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 114年4月12日15時1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歆惠」向楊照雄佯稱:匯款入會並開通權限即可返還收益云云,致楊照雄陷於錯誤,而於114年4月16日19時10分許,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新臺幣10萬元至玉山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全數轉匯至禾亞帳戶內,再用以購買虛擬貨幣,轉出至不詳匿名虛擬貨幣錢包,以此方式掩飾犯罪所得之去向。嗣楊照雄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知上情。 二、案經楊照雄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楊有得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玉山帳戶、禾亞帳戶為其所申辦,並提供該等帳戶予他人之事實。 2 告訴人楊照雄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遭詐欺取財之事實。 3 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截圖 告訴人遭詐欺取財之事實。 4 玉山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禾亞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告訴人遭詐欺取財,於上開時間匯款上揭金額至玉山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成員轉匯至禾亞帳戶內,再用以購買虛擬貨幣,轉出至不詳匿名虛擬貨幣錢包之事實。 5 被告與詐欺集團簽立之「Hoya分期貸款契約」、對話紀錄截圖、玉山網路銀行電子郵件、每日帳戶訊息通知、簡訊截圖之對話紀錄 被告提供玉山帳戶、禾亞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與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 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等罪嫌。又被告所犯前開幫助詐欺取 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前案判決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且前後案均與提供帳戶幫助洗錢等犯行有關,足見被告對於該類犯行,具有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至 玉山帳戶及禾亞帳戶為被告所有,並供詐騙集團實施詐騙犯罪所用,為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 詩 詩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