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0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鄭淳予

  • 被告
    李侑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20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侑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441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侑謙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未扣案「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據憑證」及「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專員許家宏」工作證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李侑謙於本院之供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科刑: ㈠本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且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被告業已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有犯罪所得,爰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雖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要件,惟所犯洗錢罪係 想像競合犯之輕罪,故此部分減輕事由,僅於量刑時一併衡酌,附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之人,不思依循正軌賺取金錢,僅為牟個人私利,無視政府反詐政策,仍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面交取款車手,使金流不透明,亦使不法之徒得藉此輕易詐欺並取得財物、隱匿真實身分,造成國家查緝犯罪受阻,並助長犯罪之猖獗,影響社會經濟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同時造成告訴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受騙之金額(被告經手新臺幣【下同】110萬元)等犯罪情節,並 考量被告甫因加重詐欺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113年6月6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588號判決判處罪刑,仍不知警 惕,於同年10月29日再犯本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 可考,暨其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有利量刑因子,惟因告訴人未到庭, 而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調)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告訴人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犯後態度,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向告訴人取款時,所交付未扣案「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現金收據憑證」1張,及所出示未扣案「歐華投資 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專員許家宏」工作證1張,均為被告供本 件犯罪所用之物,不問是否扣案,亦不問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 收。又上開偽造之私文書既已全紙沒收,自無庸再就其上偽造之印文、署押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㈡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查,本案詐欺集團所詐得之款項,固為被告共同於本案所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沒收之,然上開款項既已轉交詐欺集團上游,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上開款項具有事實上之管領處分權限,是綜合本案情節,因認本案如仍對被告宣告沒收已移轉其他共犯之財物,難認無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又依卷內事證尚難認被告業已因本案實際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育瑄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廖姵涵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4416號被   告 李侑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侑謙於民國113年10月間,加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通訊 軟體TELEGRAM暱稱「風櫃國際晨星」、「風櫃國際耶穌」、「風櫃國際撒旦」、「風櫃國際路西法」之人所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業經另案提起公訴,不在本案起訴範圍內),擔任面交車手之工作,每日報酬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至5,00 0元。李侑謙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 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欣妍」向林綉萍佯稱:可在「歐華」投資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並可以匯款或面交方式給付款項等語,致林綉萍陷於錯誤,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約於113年10月29日18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 號前,面交給付110萬元,復李侑謙即依「風櫃國際晨星」 指示於上開時、地,向林綉萍出示偽造之「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專員許家宏」工作證,並向林綉萍收取110萬元 ,交付載有「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育仁」、「許家宏」偽造印文、「許家宏」偽造署名之現金收據憑證予林綉萍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育仁及許家宏,李侑謙再將收得款項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將款項置放在附近公園男廁內,以供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前往收取,因此產生遮斷金流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得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二、案經林綉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李侑謙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坦承有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向告訴人出示偽造之「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專員許家宏」工作證,並收取110萬元,及交付載有「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育仁」、「許家宏」偽造印文、「許家宏」偽造署名之現金收據憑證予告訴人,再將收取之110萬元置放在附近公園男廁內之事實。 2 告訴人林綉萍於警詢中之指述 證明其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後,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交付110萬元予出示「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專員許家宏」工作證之被告,被告並交付載有「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育仁」、「許家宏」偽造印文、「許家宏」偽造署名之現金收據憑證之事實。 3 偽造之現金收據憑證及工作證翻拍照片、告訴人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簿明細、告訴人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各1份 證明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後,被告於犯罪事實欄所載時間、地點,向告訴人出示偽造之「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專員許家宏」工作證,並收取110萬元,及交付載有「歐華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育仁」、「許家宏」偽造印文、「許家宏」偽造署名之現金收據憑證予告訴人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2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等罪嫌。被告係於參與本案詐欺集團 此一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為上開各犯行,各罪間具有緊密關聯性,且有部分合致,復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應評價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處斷。末請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為貪圖一己之私,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以精細之分工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聯手,詐取告訴人之款項,所侵害之財產法益、金融秩序甚鉅等情,建請就被告量處有期徒刑2年以上 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檢 察 官 張育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