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4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朱學瑛
- 被告陳品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34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品禾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緝字第2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品禾可預見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詐欺集團詐取財物,亦可能用以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來源,或使詐欺犯罪者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詐欺犯罪所得,而坊間每每發生有人遭詐騙將款項匯入人頭帳戶後遭提領一空,致追索不能,仍於不違背其本意情形下,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9月8日前某日時許,將其向泓科科技有限公司所申辦幣 託虛擬貨幣電子錢包○○○○○○○wuw3000000000il.com、認證手 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虛擬貨幣錢包),交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本案虛擬貨幣錢包,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3年9月7日21時15分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葉 子敏」向告訴人陳星帆佯稱欲見面需先購買點數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支付附表所示之款項並存入本案虛擬貨幣錢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洗錢罪嫌。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管轄錯誤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04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係以起訴時為標準,而所謂起訴時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而言(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837號、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4條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 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894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查本案係於114年9月1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114年9月1日新北檢永列114偵緝2268字第1149111015號函上之本院收件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而本案繫屬於 本院時,被告係設籍在「臺南市○○區○○○村0號(法務部矯正 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並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41頁),且被告於偵訊時自陳其居住在雲林縣○○鄉○○路00號(見偵緝字卷第22頁),是本案繫屬 於本院時,被告之住、居所及所在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㈡起訴書未記載被告交付本案虛擬貨幣錢包之地點,而詐欺集團施行詐術之地點亦屬不詳;又告訴人遭詐騙及代碼繳費之地點均在桃園市桃園區,有其警詢筆錄及繳費明細在卷可參(見偵字卷第16頁反面、第18頁正反面、第22頁反面),是本案之犯罪地亦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 ㈢綜上所述,本案犯罪地、被告之住所、居所及所在地,均非在本院之管轄區域內,本院自無管轄權,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又審酌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為期日後被告應訊及法院審理調查之便,爰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四、退併辦部分:被告被訴部分,既經本院為管轄錯誤之諭知,則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1026、38482、41721號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育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面額 (新臺幣) 第二段條碼 1 113年9月8日0時40分 桃園市○○區○○街000號(全家慈愛門市)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2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3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4 5,000元 00LDZ00000000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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