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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003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明珠劉安榕藍海凝

原告
林素玉
被告
曾驛宬

(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5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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